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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须知的法律法规

http:/www.qqhui.com 2008年02月26日 00:00   阅读:1851次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